发展商迟交房屋钥匙,如何计算赔偿金 (LAD)?

普遍而言,如果从发展商买到的房屋是住宅用途时,发展商和购屋者都必须签约一个由政府所规划的合约;而这合约的内容和条文全都是根据1966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HDA)所规划和不能更改的。
根据HDA,假设是有地住宅房屋,发展商必须在合约日期后的24个月内,交屋给购屋者;而如果是公寓,则一般是在签署合约后的36个月内须竣工;除非发展商在签署合约前,已向房屋部长拿到延长的期限。交屋的期限都会清楚列明在合约内,并受到保障。
交空屋的日期(Delivery of Vacant Possession)在买卖房子的过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基本上它除了决定发展商有没在按照合同的期限内交房子而需不需要做出赔偿;房子的两年缺陷责任期(Defect Liability Period)也是从这个时候算起。
迟交屋,就赔钱
如果发展商无法根据合约的期限内交出房子给购屋者,那购屋者则有权向发展商要求赔偿。在标准的买卖合同里,发展商必须赔偿迟交屋的天数乘以10%年利率的购屋价钱。
有些人会认为发展商可能会为了避免赔偿罚金,而仓促地交空屋给购屋者。但大家无需担心,因在最新修改法令的标准合约中,已清楚列明发展商只有在以下其中的条件都符合下,才能被算为合法的交空屋:
1。由地方政府所发出的完工证(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and Compliance),其本上就是代表这单位已适合和安全居住
2。分层地契已经被土地局发出;而购屋者在索取屋子锁匙时,可以随时和发展商签约地契割名手续
3。水,电等公用设施已衔接到个别产业单位
交空屋的日期一般上都是购屋者向发展商收取钥匙的那一天。如果发展商在发出通知告知购屋者来收集锁匙,而购屋者没去收取的情况下;根据合约,发展商会在通知的三十天后,自动当成交空屋的日期。
有些发展商要和你快快和解
有些迟竣工的发展商会在交出锁匙时,要购屋者签署一份类似和解信。如果购屋者仔细阅读,里头的内容多半是要购屋者放弃可以索赔的数额或以更低的数额赔偿购屋者。这时,购屋者必须自己做出选择;因如果他不要接受和解,他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来向发展商索取他应得的赔偿。
当然,按照买卖合约,购屋者是有权获得全额赔偿,而无需与发展商协商。购屋者选不选择挺身而出,争取自己本身的权益其实非常看购屋者本身。因有些人虽然道理和公义站在他这里,可是却因为有诉讼案件而搞到自己惶恐不安,那多半他会选择妥协。
两种途径追讨赔偿金
一般上,购屋者可以通过两个方法来控告发展商。第一是通过房屋仲裁庭(Tribunal for Homebuyer Claims),其二是通过一般的民事法庭。两者都有其好处和坏处。如果通过房屋仲裁庭,购屋者必须亲历亲为,自己跟进自己的案件。因在仲裁庭,购屋者不能假手于人,委任律师;而当然费用和程序也较为简单和方便。
而如果是通过律师入禀法庭,购屋者或可在无须出面的情况下并通过法庭宣誓书,就能得到法庭的庭令,来命令发展商做出赔偿。当然其代价就是必须聘请律师来进行诉讼。之前笔者处理过一个类似的案件,在发展商不遵从庭令并不愿意赔偿全额时;我们发出律师信警告将清盘该发展商,而发展商过后也只好乖乖赔上全额给购屋者。
还有,如果是共管公寓,而发展商也无法在期限内交出共管设备,发展商也必须根据迟竣工的天数来赔偿10%年利率的20%购屋价钱,因共管设备也是买卖合约的其中一部分。
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文章的结尾笔者将附上一个关于迟交屋索偿的计算方式例子以让读者可知晓如何计算:
10%x购屋价钱x发展商迟交屋天数/365天:
屋价:RM300,000
签署买卖合约日期:01-01-2014
预期交屋日(36个月内):31-12-2016
接获领取新屋锁匙日期:01-07-2017
迟交屋天数:182
10% x RM300,000 x 182天/365天= RM14,95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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