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投资政策与优惠

马来西亚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有利条件。近10年来,制造业一直是马来西亚经济增长的“火车头”,外资也主要集中在制造业。
1、投资管理机构和有关政策
马来西亚目前暂无一个负责吸引外资工作的部门。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MALAYSIA INDUSTRIAL DEVELOP-MENT AUTHORITY,简称MIDA) 负责制造业的吸引外资工作。其他行业由马来西亚外资委员会(MALAYSIA FOREIGNINVESTMENT COMMITTEE,简称FIC)和有关部委负责。
投资于制造业的外资企业出口其产值的80%或以上者,没有股权条件的限制。其他出口导向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根据其出口产值比例由79%至30%不等。但是,生产高科技产品的投资,或由政府随时核定为国内市场优先性产品的投资项目,其外资股权可占100%。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马政府为了吸引更多外资,对上述规定作了暂时性调整:从1998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放宽制造业产品内销比例限制,允许所有受内、外销比例限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无需重组原有股权结构的情况下,向贸工部(MITI)申请将其产品的50%内销。
与矿物开采或加工有关的投资,其外资股权高可占100%。政府核定其比例时,将会考虑有关项目的投资额、工业技术水平、风险及投资项目的产品附加值之高低等。
2、外资可享受的优惠待遇
投资于制造业的公司可享有的主要奖励有:
(1)、新兴工业地位(PIONEER STATUS,简称PS)。获得PS奖励的公司可获部分减兔所得税,即仅需就其法定所得之30%征收所得税。免税期为自MITI核定之生产日起5年。
(2)、投资税负抵减(INVESTMENT TAX ALLOWANCE,简称ITA)。获ITA奖励的公司,自符合规定的资本首笔支出之日起5年内,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资本支出的60%,可享受投资税负抵减。此抵减额可用于冲销其征税年度法定所得之70%。未加利用的任何抵减额可转结至以后年度使用,直至全部抵减额被用完为止。其余法定所得的30%则依现行公司税率征税。
(3)、再投资抵减(REINVESTMENT ALLOWANCE,简称RA)。从事制造业的公司,因需扩充生产能力,使生产设备现代化或使产品经营多元化而产生符合规定之资本支出者,公司可就其资本支出的60%享受再投资抵减。抵减额可用于冲销其征税年度法定所得的70%。未使用完的抵减额可结转至以后年度使用,直至全部用完为止。
投资于马来西亚东部的沙巴、砂捞越州、“东部走廊”及“多媒体走廊”的公司可享有额外的优惠,如“多媒体走廊”公司10年内可免缴所得税或享有100%的投资税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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