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列:家暴受害者如何申请保护令?

对于《2017年家庭暴力法令修正案》 ,福利局官员在接获到投报时,福利局官员可以直接发“紧急保护令”(EPO)给家暴受害者,这样受害者不需要等法庭批准(周日法庭休假时,受害者也会受到紧急保护令的保护)。
家暴受害者或者受害者的律师都可以提出申请,然后福利局官员接到投报后需要马上处理。发出的“紧急保护令”,有效期为7天。
家暴受害者也可以拨打15999的热线以便向福利局立刻申请EPO,并由警方发出有关保护令(受害者的申请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
若还要延长保护令,必须向法庭申请“临时保护令(IPO)”或“保护令”。
根据修正案第3E(1)条文,任何人若是违反了“紧急保护令”,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被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以暴力侵犯受保护者,则将被罚款不超过4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
若是重复违反保护令者,则将被监禁至少72小时或不超过2年,或被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
*文章摘自【律师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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