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列:股东合约里该写清楚的4个事项

股东合约里该写清楚的4个事项
常常有人问小弟:若是我公司也有几个股东一起合伙做生意,我该如何保障彼此的利益呢?是不是应该做份股东合约呢? 我们常看见的情况就是中小型企业在设立公司时候没有妥善的处理好股东之间的条件以及框架,导致日后出现问题了,才不知如何解决。常见的情况的,就例如小股东受到大股东欺压,股东之间争吵陷入僵局,又或者是大股东突然将股份卖给第三方,小股东都不知道该如何解决。在下面,我将跟大家分享几个在股东合约里常见的条款。
(1)第一个事项,知情权(Information Rights)
基本上,作为公司股东,而不是公司董事,股东是鲜少有机会接触公司的营运。而作为小股东,他们更加没有机会接触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账簿。股东们可以协商要求一些讯息和文件的知情权,并且纳入在合约内。举例子,股东们能在合约纳入,以适当的书信通知方式,要求公司透露公司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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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个是保留事项(Reserved Matters)
股东若要在一些关键事项保留自己权益,就必须列出保留事项,确保公司会先得到他们的投票才能够通过该事项。这也意味着小股东也拥有权力否决公司通过该事项。我们常可以见到股东在股东合约里纳入一些保留事项,例如公司章程的修改、任何资产的转让,出售,租聘或者处置、任何股份的调整、委任审计师、甚至是任何决议关于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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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个条约就是反稀释机制(Anti-dilution Mechanism )
作为投资者,股东们除了要确保自己的投资有所回报,另一个最希望的就是自己在该公司的股份比例没有任何的改变或者稀释。我们会常建议股东们在合约内要纳入反稀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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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四个常见的是优先认购权(Pre-emptive Rights)
公司常有的交易就是股东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我们有遇到的情况就是,第三方拒绝接受以及服从以前股东之间所协商的股东条款,而股东又要将股份卖给第三方。这样是对现有股东非常不公平,为了确保现有股东的权益,我们常会在股东合约里纳入转让股份限制的条款(Restriction on share transfer)。根据这个条款,任何的股份转让都需要现有股东的同意,或者至少让现有股东有优先购买该股份的权益。
不仅只是股份转让,为了扩大商业版图,公司偶尔也会发配新股来作新一轮的融资。为了确保小股东的股份不会被淡化,股份合约内常会纳入优先认购权这个条款,确保任何新发配的股份将优先要约现有的股东。这些反稀释机制都能确保小股东保留公司中的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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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呢,股东合约固然重要,但是在股东合约里有没有明确保障股东的权益更为重要。股东合约里缺乏保障股东的权益又或者内容不够完整的股东条款,都有可能最终导致股东之间产生误会,纠纷,甚至是对薄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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