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婚姻法系列: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该如何解决?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该如何解决?
“我们离婚,孩子应该归我!” “不,我是孩子的妈妈,孩子亲我,应该跟我”
每每关于离婚,有孩子的夫妻免不了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有所争执。双方都有资格争取抚养权,但最终还是要取决于法庭的判决哪一方可获得抚养权。当然夫妻之间也可以协议共同抚养或其中一方放弃抚养权。
双方若事先协议好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当然是最好。如果双方都无法妥协呢?双方执意自己能给孩子最好的生活。那么到底是姓氏?血缘?经济条件?孩子的关系?又或者孩子本身的想法?到底是什么决定了夫妻谁能获得抚养权呢?
今天我们就从法律的角度看看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第5条规定,在子女的监护或抚养方面,父母双方对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
根据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第95条法令,孩子监护权只有效至孩子成年即满18岁而已。在一般的条款下,父亲和母亲都拥有监护孩子的同等权利。根据1961年监护和婴儿法第11条法令,法庭也会将父母和孩子的意愿作为考量。
若婚姻中有两个或以上的孩子,每位孩子的福利将被各别考量,法庭会视乎孩子的利益去决定,并不会将全部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一方。列如孩子年龄小于七岁,法庭将假设母亲会比较适合拥有抚养权,当然父亲可以提供有利的证明来推翻这个假设。经济能力并不会是法庭优先考虑的主因,一切还需从哪一方可以给予孩子足够的陪伴和爱。在不影响到孩子福利的情况下,法庭会将父母的生活习性纳入考量。
无论孩子抚养权最终判哪一方,为父母者都希望孩子拥有好的生活,切莫为一时之争影响孩子的未来,各方都应该以孩子利益为前提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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