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做印花盖章,合约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租赁合约没有拿去内陆税收局(Inland Revenue Board/ LHDN)付印花税和做印花盖章(stamping),请问这份合约还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1949年印花税法令第4条文和第一附表,租赁合约需要做印花盖章(stamping)。如果房东和租客已经签署相关合约,却在执行日起的30天内 (“规定期限”),没有拿去内陆税收局做印花盖章,相关合约还有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但是,根据法令第52(1)(a)条文,没有做印花盖章的租赁合约却不能够成为证据 (inadmissible in evidence)。
如果任何一方想要对违约的一方采取法律行动,而相关赁合约是其中重要的证据,那么相关人士需要把合约做印花盖章并支付第47A(1)条文所述的罚款:
1)RM25或不足税额的5% (以较高数额为准)—如果合约是在规定期限后的 3 个月内做印花盖章;
2)RM50 或不足税额的 10% (以较高数额为准)—如果合约是在规定期限后的 3 个月至6个月内做印花盖章;
3)RM100 或不足税额的 20% (以较高数额为准) —如果合约是在规定期限的6个月后做印花盖章。
相关法令:
1949年印花税法令 [378号法令]
Stamp Act 1949 [Act 378]
Akta Setem 1949 [AKTA 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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