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劳工法令系列:病假(SICK LEAVE)福利和条例

病假(Sick leave)福利和条例
谁享有有薪病假?
●1955年劳工法令第60F(1)(a)条文阐明,雇员应该由雇主正式委任的注册医生进行检查后证明无法上班或必须休息,都有权享有有薪病假。
●但此法令第60F(1)(b)条文也阐明,如果雇主没有正式委任注册医生,或病情严重,或委任的医生不能及时找到,或距离太远的情况下,雇员可以让其他注册医生或政府医生检查后证明无法上班或必须休息,也可享有有薪病假。
●雇员必须在四十八个小时之内通知雇主,否则可被视为雇员缺席。
1955年劳工法令第60F条文(病假)
(1)凡是雇员经过雇主付出费用去检查之后:
(a)由雇主正式委任的注册医生。或
(b)如果雇主无正式委任注册医生或,病情严重或委任的医生不能及时找到,或距离太远,让其他注册医生或政府医生检查。
都有权享有有薪病假如下:
(aa)如果不须住院:
(i)每一历年十四日,如果雇员受雇少过两年者。
(ii)每一历年十八日,如果雇员受雇超过两年担少过五年者。
(iii)每一历年二十二日,如果雇员受雇超过五年者。
(bb)如果经注册医生或政府医生证明后,必须住院者,可以每一历年享有一共六十日。
*不过,雇员每一历年有权得到有薪病假的总数是六十日。
*并进一步规定,如果注册医生或政府医务人员证明该名雇员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但某些原因而未住院,则就本条而言,该雇员应视为已住院。。
(1A)雇员经过注册牙科医生证明之后也有权享受有薪病假。
不过, 第(1)款第(aa)和(bb)段的病假日数也包括是类病假。
(2)雇员生病没上工,但其病假没有经过:
(a)注册医生或政府医生或注册牙医证明。或
(b)有经过注册医生或政府医生或牙医证明,但是没有在四十八个小时之内通知,或意图通知雇主。
*那天将被视为无雇主准许和没有充分理由之缺席。
(3)雇主必须以平常工资率,来付病假工资.。不过,月薪雇员请病假而他该月工资没有因此减少,他就算收到了病假工资。
(4)若雇员在产期或在工人赔偿法令或社会保险法令下受伤不能工作期间生病,雇员无权领取有薪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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